來源:合肥物流貨運服務公司發布時間:2020-05-14 11:12:00
同一家航空公司或自行車在不收取托運費的情況下支付回程費用是否合理
同一家航空公司或自行車在不收取托運費的情況下支付回程費用是否合理?
這件事發生在騎自行車的李先生身上。在上海飛往日本札幌的航班上,李先生和三位乘客的折疊愛車不收取交通費。在返程航班上,工作人員說他們的自行車超過了免費行李的數量,要求他們支付8000多元的相關超重行李費。
審判現場。本文圖片均為上海市中學提供
58歲的李先生是一位自行車愛好者,有十多年的騎行經驗。他從青海和海南騎馬到法國和瑞士。對于像李先生這樣的自行車愛好者來說,開著車到處跑是一件值得驕傲的事情。即使路途遙遠,他也經常把車一起托運。
但一批貨給他帶來了麻煩。
去年9月,李先生和三個“騎友”約好了去日本北海道騎行。他們讓朋友在一家出名的航空公司買了四張從上海到日本札幌的往返機票。出發當天,李先生一行到機場,折疊打包了4輛隨行自行車,然后托運行李。當時,航空公司工作人員沒有向李先生收取超重行李費4元。
十天后,李先生從日本札幌回到上海。不過,在辦理自行車托運時,航空公司工作人員表示,他們的自行車超出了免費行李限額,并要求他們支付相關的超重行李費,共計8000多元。李先生沒能和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員談判,所以他用信用卡支付了四輛汽車的行李費。
回家后,李先生認為,同一家航空公司、同一輛自行車,不收運費就走,而是在返程時交運費是不合理的。于是,他將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航空公司返還其支付的8000余元,并賠償其精神傷害撫慰金。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航空公司已盡合理義務提示免費托運行李的數額,李先生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但由于航空公司的疏忽大意,國內外運營標準不一致,損害了李先生的信托利益,因此李先生所支付的行李費用應當分攤。結果,航空公司被勒令退還李先生4000多元。
該航空公司拒絕并向上海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航空公司提出,李先生應當知道超長行李需要收費,他支付的超重行李費用是合同對價的一部分,航空公司不需要分擔相關費用。對于航程不收費的情況,航空公司表示是工作人員失誤造成的。李先生說,他不知道行李尺寸的免費限額,而且航空公司航班的兩個非常不同的價格損害了他的利益。
經查,該航空公司在其官網上公布的《**旅客須知》中的超重行李收費條款規定,行李三面總和在203厘米以上,重量在23公斤以內,托運行李收費標準為2000元/件。當時,李先生四人攜帶的自行車外包裝三面之和明顯超過203厘米。
航空公司向李先生收取回程行李費是否有合同和法律依據?
上海市中級法院審理后認為:一是免費托運和超重行李費條款的有效性。鑒于航空運輸合同的特殊性,航空公司開通官方網站、電話等多種查詢渠道,在旅客購票名單上給予明確提示,符合行業慣例。旅客也可以通過上述渠道獲取相關信息。航空公司已盡了合理的義務及時提供服務。同時,行李托運收費也是旅客關注的基本事項。作為一名多次檢查自行車出國的自行車愛好者,李先生的說法是,無論乘坐哪家航空公司,他都沒有看到上述條款不符合常理。因此,上述條款雖為標準條款,但依法有效。
二是航空公司行為不一致。航空公司因工作人員的過錯未收取行李費,屬于自身權利處置,客觀上不損害旅客權益;旅客包裝托運明顯屬于超大行李的行李時,應當預計收取行李費,并按照規定收取行李費辯方認為,旅客認為在航空公司離開時不應收取行李費,不足以成為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理由。
那么,航空公司是否損害了李先生的信托利益,需要分擔李先生的超重行李費用?
上海市中級法院認為,信托利益是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不誠實行為而遭受的損失;合同成立或者能夠履行時,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可以通過實際履行合同而實現,即不存在信托利益;信任要求守信方具有誠信,主觀上不存在過錯;損失實際上是由信任造成的。
在這種情況下,航空公司沒有違反合同義務,也沒有加重李先生的責任,這是不誠實的。雙方簽訂的運輸合同已經生效,合同可以保障雙方的權益。在這種情況下,不存在信托利益適用的前提?;爻绦欣钯M是合同對價的一部分,航空公司沒有從中受益,這筆費用不構成李先生的損失。因此,航空公司沒有侵犯李先生的信托利益,也不需要分擔李先生的行李費用。
上海市中級法院隨后變更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了李先生的一審申請。
二審結束后,上海市中院就完善托運行李計量實施機制、進一步豐富托運行李費用查詢渠道、提高整體服務質量等方面向航空公司提出司法建議。